。以此约定作为风险负担的依据。对于不可抗力的风险负担问题相对特殊,以下做以简要分析。
2.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方式
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原则不是“交付”原则,而是公平原则。即当不可抗力风险出现时,合同双方应依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负担风险,分担损失。具体负担方式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9.3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此外,《示范文本》第39.4条中指出,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强调了过错方的违约责任不可免。
可见,在建设工程领域,使用“交付”主义分析建设工程风险负担问题时,不能犯教条主义,对于“交付”主义的例外情形应当适用“公平”主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的运用法理分析问题,更为合理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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