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限制了招标人的选择权和裁量权。尤其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大量技术复杂、需求特殊的招标,投标人无法一次性地在投标文件中满足项目的实施条件。而现行法规又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有关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如果在定标后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满足项目实施条件的谈判有时又很艰苦。在这种情况下,灵活运用授标前的澄清,是维护项目利益、招投标各方利益和体现公平公正的一种选择。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中标人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可见,只有满足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能成为中标人。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中,复杂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往往在投标文件中无法全部满足评价标准和实施条件,这时,招标人可安排授标前的澄清,通过与投标人的商讨,要求投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评标标准和实施条件,并将此作为是否授标的条件。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既符合招标法规的本质精神,又较好地解决了招标人评价标准的最优实现,维护了招标人合法合理的选择权和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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